驻马店法院:以法之力 护航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3-07-26 15:27:26 来源: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以来,驻马店两级法院坚持“营商环境好不好,每个案件都是试金石”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驻马店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刑事篇
驻马店市原投资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安双银收受企业贿赂问题
2015年至2019年,安双银在驻马店市投资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承揽项目工程、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5名企业人员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7.21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安双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问题。2022年11月,安双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3年5月,安双银因犯受贿罪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驿城区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党员刘景义阻挠施工问题
2021年2月,刘景义等人组织、纠集塘坊社区刘庄村民,以补偿标准低为由,多次采取用车辆堵门、围堵施工机械设备、撕扯施工人员等方式阻挠某企业施工,致施工方长达数月无法开工建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2022年7月,刘景义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2年12月,刘景义被开除党籍。
民事篇
以假充真卖假酒,公司、个人谁担责?
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2020年,徐某某在郑州市注册成立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某酒公司)用于酒类经营。2021年1月31日,徐某某以某酒公司名义与秦某签订了经销合同,约定秦某以驻马店区域经销商身份销售茅台旗下子品牌,并配销一定数量的飞天茅台酒。在2021年5月、6月份期间,徐某某将35箱(计210瓶)假冒贵州茅台酒(飞天、53°、500ML)注册商标的酒分两次以每瓶1799元的价格销售给秦某,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377790元。遂平检察院遂以徐某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辩称,其行使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利,而非其个人行为,应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公司行为。
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以某酒公司名义与秦某签订了经销合同,约定秦某以驻马店区域经销商身份销售,并配销一定数量的飞天茅台酒。后秦某分多次转给被告人徐某某账户610万元,虽按照合同约定系公司收款形式之一,但该款项打入徐某某个人账户后,除部分支付贵州年代公司酒款外,其余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消费等,其行为依法不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徐某某销售金额总计人民币37余万元,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依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判决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之后,被告人徐某某提出上诉。经驻马店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悉心护航助营商 耐心调解促共赢
泌阳县某针织有限公司与西平县某服饰有限公司是多年的成衣加工合作伙伴,服饰公司提供制衣原材料,针织公司负责把来料加工成成衣。2022年9月2日服饰公司指派负责人向针织公司出具加工结算单一份,总加工款为258017元。后针织公司催要欠款,服饰公司仅偿还了50000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2022年10月14日针织公司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拖欠加工费208017元及利息,并申请保全该服饰公司名下财产。泌阳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查封该服饰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及农商行账户。
2022年10月18日,该服饰公司提出农商行账户系其公司基本账户,近日需要向工人发放工资及支出货款,一旦查封将影响企业运行,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承办法官姜丽君在收到针织公司的申请后,第一时间与两公司分别取得联系,了解双方争议点,寻求调解突破口。在了解双方诉求后,姜丽君法官先是让某服饰公司提供担保,并于当日解除了对该公司基本账户的查封;另外考虑到双方具有一定的合作基础,便及时组织两家公司进行调解。因该服饰公司提出的该批成衣存在质量问题并无证据,长期查封公司账户不利于经营活动,姜法官建议某服饰贸公司按照结算金额付款,同时某针织公司放弃利息损失及案件受理费。某服饰公司不愿因账户查封影响经营,某针织公司亦不想因诉讼拖累,两公司权衡利弊后,均认为法官的调解意见对己方有利,遂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某针织公司在某服饰公司支付加工款后,向法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
执行篇
出售问题仔猪引发纠纷 法院依法执行帮企解困
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经过多番努力,为小微企业某养殖有限公司执行到位赔偿款数万元,顺利执结一起因出售不合格仔猪引发的赔偿案件。2020年11月,某养殖有限公司经杨某介绍向某牧业有限公司购买280头仔猪,价款399400元,杨某承诺出售的仔猪如15天内死亡,由其和牧业公司赔偿损失。养殖有限公司将仔猪运回后,几天内仔猪陆续出现死亡。此时杨某和牧业公司却否认出售的是带病仔猪,拒绝赔偿损失。养殖公司遂将杨某、牧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牧业公司、杨某赔偿养殖公司191808元。
判决生效后,杨某、牧业公司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无奈之下,养殖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正值“豫剑执行”专项行动期间,执行干警立即前往上蔡县被执行人杨某家中,将杨某拘传到庭。杨某声称对判决不服,拒不履行义务,汝南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杨某采取拘留措施。执行拘留后,杨某认识到自己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错误,联系家人筹钱支付赔偿款。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场履行完毕。
用时一天,执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仅用时一天,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扬。2022年5月,梁某向陈某购买红砖,陈某如约将价值10500元的红砖运送至指定地点,然而梁某却以太忙、没时间为由一直推脱付款时间,经陈某多次讨要,陆续支付给陈某6000元砖款,剩余4500元尾款不仅没有支付,梁某还玩起了消失术,电话不接,微信不回。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23年1月将欠款支付完毕。
但是,约定已经过了两三个月,梁某丝毫没有履行协议的意思,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受理案件后,立即开展网络查控,冻结了梁某微信,在外地的梁某发现自己微信被冻结以后,主动和法院联系,承认自己的错误,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欠款转了过来。于是,仅用时一天该起案件便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