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为促进文明行为立法
发布时间:2019-11-26 08:51:04 来源:郑州日报
为文明行为立规矩、树导向、定红线,我省文明行为立法正在进行。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对六类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方式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禁烟场所吸烟、遛狗不拴绳、通过人行道使用手机等行为,最高拟罚200元。
《条例(草案)》提出,将每年3月5日设立为本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11方面规范文明行为
文明行为是有层次的,《条例(草案)》将其分为基本规范和倡导规范。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做到的文明行为规范,属于“从最低点出发”的底线道德。为此,《条例(草案)》分别从爱国、维护公共秩序、文明出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文明旅游、文明使用网络等11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维护公共秩序方面,不在禁烟场所吸烟;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不损坏路灯、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标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开展健身、娱乐、宣传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等。
文明出行方面,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载;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快速通行;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等。
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堆杂物等。
严重不文明行为将通报给单位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帮扶和礼遇制度,采取措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必要时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予以曝光。
六种不文明行为最高拟罚200元
根据《条例(草案)》,对六种不文明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这六种不文明行为包括: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从建筑物或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的;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拉客的;通过人行横道使用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的。(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声明:本文不代表河南县域经济网观点,如是转载内容,河南县域经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和图文版权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错误信息。)
《条例(草案)》提出,将每年3月5日设立为本省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11方面规范文明行为
文明行为是有层次的,《条例(草案)》将其分为基本规范和倡导规范。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做到的文明行为规范,属于“从最低点出发”的底线道德。为此,《条例(草案)》分别从爱国、维护公共秩序、文明出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文明旅游、文明使用网络等11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维护公共秩序方面,不在禁烟场所吸烟;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不损坏路灯、垃圾箱、公交站牌、指示标牌、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开展健身、娱乐、宣传等活动时,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噪声扰民等。
文明出行方面,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上下客时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拒载;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快速通行;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等。
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乱堆杂物等。
严重不文明行为将通报给单位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人员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帮扶和礼遇制度,采取措施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解决实际困难。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指导有关部门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必要时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予以曝光。
六种不文明行为最高拟罚200元
根据《条例(草案)》,对六种不文明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这六种不文明行为包括: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从建筑物或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的;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拉客的;通过人行横道使用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的。(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声明:本文不代表河南县域经济网观点,如是转载内容,河南县域经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和图文版权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错误信息。)
(责任编辑: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