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法院:口头用工非“免责牌”,安全经营切莫侥幸
发布时间:2026-08-25 09:03:50 来源:罗山法院
没签劳动合同,就能不担安全责任?一句“口头用工”,难道真能成为事故赔偿的“免责牌”?近日,罗山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个体工商户雇佣帮工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案不仅为普通劳动者权益受损后依法维权提供了鲜活范例,也为广大小微经营者规范用工与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
2025年底,罗山县某鲜肉店经营者蔡某因生意繁忙、人手短缺,口头雇请朋友马某到店帮工,约定月薪5000元,工作时间为早6点至下午1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26年2月某日上午,马某应顾客要求,用轧骨机将排骨轧成短截时,左手拇指被轧断,送医后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经鉴定,马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营养期各30日。因赔偿协商未果,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鲜肉店及蔡某赔偿9万余元。
罗山县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陈长春受理案件后了解到,马某与蔡某是多年朋友,蔡某对马某受伤表示同情,愿意赔偿,但认为金额过高,且马某未按规范操作、自身过错较大。
陈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先向双方释明:虽然只有口头约定,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鲜肉店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操作培训,应负主要责任;马某操作危险设备时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应负次要责任。但蔡某仍坚持马某工作时聊天分神,至少自担50%责任;马某则认为蔡某未培训、选任有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此后,陈法官多次通过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工作,一边向蔡某讲清用工者安全保障义务、赔偿风险及朋友情谊,一边疏导马某考虑诉讼成本、友情因素,引导其合理调整诉求。经多轮耐心调解,双方态度逐步缓和,蔡某愿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马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当庭一次性付清。最终,鲜肉店及蔡某一次性赔偿马某74000元,纠纷圆满化解。
一、口头用工不是“免责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实际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事实劳务关系依然成立,用工者不能以“没签合同只是口头说说”为由一推了之。
二、安全责任按过错划分。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开展必要操作培训、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等义务;提供劳务一方也应规范操作、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双方未尽各自义务的,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本案中,鲜肉店未培训、未提供安全防护,承担主要责任;马某操作时未尽注意,承担次要责任。
三、用工要规范,维权要留痕。用工者即使是短期、临时用工,也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和安全责任,进行岗前培训,并通过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方式分散风险。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作安排、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发生意外后依法理性维权。
法官提醒:口头约定虽方便,但安全责任不能“口头化”。事前把权责说清、把培训做实,事中把防护管好、把操作规范,事后才能少一些“帮忙”变“伤害”的遗憾。(刘晓宏 熊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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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