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未拴绳窜上马路被撞致死,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5-09-18 16:52:12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胡某驾车与周某的犬相撞。 周某指责胡某违规驾驶, 胡某埋怨犬只无绳乱窜, 宠物狗被撞死的责任究竟谁来担?

  某日上午,胡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商城县鄢岗镇某村路段时,与周某饲养的宠物狗发生碰撞,致宠物狗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了事故经过。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认为驾驶员胡某在行驶过程中未及时减速避让存在过错,且事故车辆逾期未检验,车主许某及驾驶员胡某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胡某辩称,其属正常行驶,原告的宠物狗既未办理养犬登记证,事发时也未拴牵引绳,任由其横穿马路,原告应自负其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事故各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于原告周某的责任:犬只饲养人负有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危险发生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犬只管理人,外出时未对犬只拴绳牵引,也未尽到必要的看管义务,致使犬只独自窜入机动车道,是引发本次事故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关于被告胡某的责任:原告主张驾驶员未减速避让存在过错,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如行车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驾驶员存在超速、分心驾驶等违章行为。在无证据表明驾驶员有足够反应时间的情况下,不能苛求驾驶员对突然闯入的动物必须成功避让。驾驶员正常行驶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

  关于车辆未年检的责任:车辆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由交管部门另行处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车辆存在安全性能缺陷、且该缺陷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情节不影响本案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周某作为饲养人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虽是一起轻微的财产损害案件,但具有普遍的警示教育意义:

  1. 明确“谁饲养,谁负责”的原则:法律赋予公民养宠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严苛的管理责任。饲养人必须严格遵守地方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定期防疫,尤其在户外公共空间必须使用牵引绳等有效管控措施。切勿心存侥幸,放任宠物自由行动,否则不仅宠物安全无法保障,饲养人自身也可能面临财产损失且无法获得赔偿的不利后果。

  2. 厘清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并非发生在道路上的碰撞事故均由机动车方承担责任。法院会根据各方过错大小来划分责任。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时,对无法预见的、因他人过错突然闯入的动物,难以时刻做到成功避让。

  3. 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在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过错,就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张中文 金宏辉)

责任编辑:石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