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法院:消失的40元

发布时间:2023-07-12 10:51:43 来源:淮滨法院

   案情回顾

  2014年,向某与张某达成口头约定,向某从张某处购买水泥955吨。2018年7月,向某向张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水泥955吨”,但收据并未载明水泥单价及总价。后向某向张某支付部分货款219900元。支付完该部分货款后,张某认为当初约定的是310元一吨水泥,向某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向某则主张当初约定的价款为270元一吨,拒绝支付,双方僵持不下,张某遂向淮滨县法院提起诉讼。

  办理过程

  庭审中,对于水泥价格问题,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且情绪也较为激动,如果简单下判,既不能做到定分止争,也不利于双方矛盾实质化解。为解决双方争议,承办法官吴祥亲自去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调取2014年水泥货物的政府指导价。在调取相关数据后,结合向某、张某庭后的意见,吴祥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吴祥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展示了调取的水泥货物政府指导价数据,对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又结合该案案情,从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劝导,最终在吴祥法官调解下,向某、张某就剩余货物单价、货款数额、还款日期等事项均协商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至此,在承办法官吴祥高度的专业性和高效的调解下,该起买卖合同中“消失的四十元”,以双方握手言和的方式得到解决。

  法官提示

  吴祥

  栏杆法庭庭长

  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公民优良品质。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每一个角色都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在买卖合同的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卖方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约定的标准交付货物,买方应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建设美好和谐社会,人人都是参与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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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