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法院:提供银行卡为他人网络犯罪转账获利,2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03-29 09:20:12 来源:罗山法院
2022年6月,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胡某、孙某两人出租名下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获利300元。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并获利800元,同时其仍联系刘某等四人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获利2000元。2022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五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利3000元。
通过公安部反诈平台查询得知,本案涉案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诈骗活动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出租多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照各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认罪态度、情节等依法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至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对于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提示:本案系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的一个缩影。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将电话卡、银行卡卖给他人、为他人提供转款帮助有什么危害并不清楚,甚至因为高额的回报就轻易地答应了。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不仅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更涉嫌犯罪。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牢记买卖、租借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买祥发)
(声明:本文不代表河南县域经济网观点,如是转载内容,河南县域经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和图文版权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错误信息。)
通过公安部反诈平台查询得知,本案涉案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诈骗活动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出租多张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照各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认罪态度、情节等依法作出判决,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至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对于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提示:本案系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的一个缩影。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将电话卡、银行卡卖给他人、为他人提供转款帮助有什么危害并不清楚,甚至因为高额的回报就轻易地答应了。买卖电话卡、银行卡不仅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更涉嫌犯罪。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等,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牢记买卖、租借银行卡均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买祥发)
(声明:本文不代表河南县域经济网观点,如是转载内容,河南县域经济网不对本稿件内容真实性和图文版权负责。如发现政治性、事实性、技术性差错和版权方面的问题及不良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并提供稿件的错误信息。)
责任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