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某业主私改入户门,被邻居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28 14:50:32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信阳讯  近日

  淮滨县法院办理一起

  因邻居随意更改入户门

  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滕某系户门相邻的邻居。

  该单元房间进户门按设计要求

  是向室内开的门扇,

  被告滕某在房屋装修时

  却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

  李某认为滕某私自改装入户门的行为

  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给自己造成诸多不便,

  故将滕某诉至法院,

  要求滕某排除妨碍,

  把进户门拆除重新安装朝室内方向开门。

  法院判决

  淮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

  被告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

  在开启、关闭入户门时占用一定的公共区域,

  客观上对原告的出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

  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判令被告滕某停止侵权,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外开入户门,

  重新安装由外向内开入户门。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

  邻居之间发生“磕碰”在所难免,

  各方应当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

  互谅互让、相互容忍。

  但如果一方超越权利边界,

  给相邻各方造成生活不便或严重影响,

  超出容忍义务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如本案中所述,

  入户门外开造成邻居通行受阻

  或存在重大的人身安全和消防隐患的情况下,

  就需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近年来,

  私改入户大门引发的诉讼屡有发生。

  虽然入户大门归业主所有,

  更换或安装入户大门系个人权利,

  但行使个人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

  尊重相邻人意见,

  并考虑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问题,

  照顾其他相邻权利人的通行,

  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责任编辑:刘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