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赡养案 送法下乡入民心

发布时间:2022-09-07 17:34:51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赡养老人不仅是子女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承了几千年的传统美德。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汪桥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彭老太今年85周岁,丈夫于1999年因故去世,共生育了五子一女,彭老太平时随二子梅某亮生活,二子梅某亮于2021年6月份去世后,彭老太因悲伤过度,造成身体状态恶化,加之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顾。其中,四子梅某东因儿子于今年8月份车祸去世,无心解决彭老太赡养问题,女儿梅某平因从小残疾,没有赡养能力。其余三个儿子长子梅某军、三子梅某开、五子梅某合因当初二子梅某亮建房及遗产和彭老太私房钱都在老大梅某军手中,且双方因赡养老人时间分配产生分歧,三子梅某开、五子梅某合对老大梅某军意见颇大,互相指责。经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考虑到彭老太年事已高且腿脚不便,且子女因赡养老人问题已多次产生纠纷,对村风、民风产生了负面影响。为加强诉源治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桥头堡”作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作用,承办法官在与村委会充分沟通后,确定在村部巡回审理本案。

  原告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梅某军、被告梅某平丈夫陶某远、被告梅某开、五子梅某合妻子肖某华到庭参加诉讼。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子女,赡养老人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四子女均表示愿意抚养彭老太,但就如何赡养及赡养方式产生分歧。庭审后,合议庭从以情、理、法的角度充分分析双方矛盾点,通过多次做子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司法所干部、村委会村干及部分村民代表旁听庭审。庭审后,承办法官并就本案赡养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向各被告和旁听村民解释赡养相关法律。通过释法明理,告诉村民,解决好赡养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基本要件,希望每一个子女都能够主动承担起应尽的的责任和义务,也希望每一个老人都能够有一个和谐美满的晚年。

  汪桥法庭将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学习枫桥经验,充分依托辖区内司法和村委会等部门,以为人民群众做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不断加强赡养纠纷案件的巡回审判力度,把法律知识送到群众身边,提高群众法律素养,让全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从源头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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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14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16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未经父母同意,子女之间能否订立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

  不能订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之间订立赡养协议需经老年人同意,如未经老年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协议无效。老人同意是前提, 此举也是为了充分保障老人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能以放弃继承财产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吗?

  不可以。

  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不可免除。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具有强制性,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原因分情况处理:

  1、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赡养是法定必须为的义务,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基础和前提。

  2、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继承编明确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同理,犯有杀害、遗弃、虐待子女罪的父母原则上不再享有子女赡养的权利。因为让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的受害者再去赡养加害人,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但如果子女不计前嫌自愿赡养伤害过自己的父母,法律则不予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