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套路贷”涉黑恶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05-16 08:33:22 来源:平安南阳
2018年4月24日,南阳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安排下,由市公安局直接指挥,打掉了一个以抵车贷款名义实施“套路贷”的涉黑恶犯罪团伙——“齐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作为今年“扫黑除恶”集群战役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该案的侦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2月,郑东新区公安局陆续接到群众报案,声称被武汉齐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人员敲诈勒索。郑东分局经过缜密侦查后果断采取抓捕行动,将武汉齐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涉嫌犯罪的人员抓获。至此一个总部设在武汉,业务辐射全国,以抵车贷款为名,实际以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非法敛财的大型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省厅领导对该案高度重视,指示成立以省厅刑侦总队牵头的“3.6”专案开展侦破工作,并要求武汉齐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的南阳、信阳、新乡三地公安机关分别成立专案组,在省厅统一部署下与郑州市“3.6”专案组互相配合,共同侦破此案。接到省厅指令后,南阳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指定由市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立案,成立专案组对该案开展侦查工作。
2018年3月13日,专案组从陈某某被敲诈勒索案入手,立案侦查,掌握了其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于2018年3月16日晚将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高某虎、魏某等5人抓获,3月17日将以上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经过初步调查,该案符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特征,2018年3月21日将该案立为杨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继续侦查,目前已经抓获犯罪嫌疑人十九名,其中逮捕十一名,正在提请逮捕两名,监视居住三名,目前已经基本查清了该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
武汉齐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系一家中介类型的放贷公司,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合作的P2P网络融资平台。该公司业务主要由贷前业务和贷后催收业务组成。贷前业务主要由各分公司业务员招揽社会上不特定的客户开展,主要采取车辆抵押或质押(目前已停止办理)方式进行放贷从中收取居间服务费为主要收益。贷后催收业务主要对于贷款逾期客户采取暴力收车、窃取收车等方式,向客户索取高额的违约金、滞纳金与收车费为主要收益。该公司组织架构明确,人员分工细致,具有“套路贷”的典型特征,涉及的违法犯罪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业务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违法招揽客户。由于该公司业务员的主要收益来自于所开发客户的贷款数额,因此业务员在招揽客户时会采取不允许客户阅览合同、不允许客户自留合同、隐瞒贷款实际利率、隐瞒违约后高额违约费用等方式隐瞒合同风险,达到快速欺骗客户开展贷款业务并规避后期诉讼风险的目的。在与客户签订协议时擅自抬高贷款本金额度,隐瞒居间费用,采取利息差的方式向客户逐月收取。以上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涉嫌诈骗罪。
(1)业务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违法招揽客户。由于该公司业务员的主要收益来自于所开发客户的贷款数额,因此业务员在招揽客户时会采取不允许客户阅览合同、不允许客户自留合同、隐瞒贷款实际利率、隐瞒违约后高额违约费用等方式隐瞒合同风险,达到快速欺骗客户开展贷款业务并规避后期诉讼风险的目的。在与客户签订协议时擅自抬高贷款本金额度,隐瞒居间费用,采取利息差的方式向客户逐月收取。以上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涉嫌诈骗罪。
(2)风控人员肆意抬高违约费用,直接进行敲诈勒索。各分公司的风控部为贷后催收的主要部门,不仅受各分公司的门店经理管理,同时受总公司贷后业务部领导。风控部门人员在对违约客户的处理中,为获取公司提成或者直接受益,采取暴力收车、窃取收车等方法将客户的车辆控制,并以此为要挟条件,肆意抬高收车费用,索要高额违约金、滞纳金、拖车费等费用,以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甚至有些风控人员为了谋取高额收车费用人为造成客户违约或者以怀疑客户违约而强行收车,敲诈勒索客户。
(3)总部统一指挥,资金集中管理。该犯罪团伙采取“条块结合”的模式开展日常工作的运营,总公司各部门虽然不直接开展业务,但对各分公司的贷前业务及贷后催收均统一指挥,对前期放贷费用和后期催收款项实施统一管理,设置提成奖励机制,鼓励放贷,鼓励催收。特别是将贷后催收中敲诈勒索客户所得的高额收车费用也作为公司的主要收益之一。
(4)贷后管理人员在收车过程中伴生的其他犯罪。贷后人员在收车过程中为了获取高额的提成或者直接受益,往往对客户采用其他的犯罪手段,包括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盗窃等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较大。
经查,武汉市齐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自2015年10月成立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高某虎、魏某等人为主要成员,以车贷为名,欺骗客户签订抵车贷款合同,敲诈勒索贷款人巨额违约金、滞纳金、拖车费、手续费。自公司成立以来,该公司共向客户放贷八千余万元,从中获取巨额居间费用。经查仅公司账目有记载的2017年6月至11月份就非法获取居间费用三百二十四万余元。自2015年公司成立以来,该公司以客户违约或认为客户违约为由,违法扣押贷款客户车辆七十余台,敲诈勒索贷款客户各种名目收车费用总计一百五十余万元。
南阳市公安局打掉的齐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系武汉齐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的一个市级分公司,是整个齐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犯罪链条上的一环。南阳市公安局将在省厅刑侦总队的指导下,积极与郑东分局等兄弟单位配合,力争追根溯源,除恶务尽,将该犯罪团伙在河南省的犯罪网络一网打尽,积极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净化本地经济环境,消除因非法借贷引发的社会隐患。
通过此案的成功侦破,公安机关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认清“套路贷”犯罪的真实面目,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落入犯罪分子编造的“低息贷款”、“急速贷款”的圈套。已经受到不法侵犯的受害人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被侵害的事实,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挽回损失,共同承担起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社会责任。
相关解读
(一)“套路贷”概念
“套路贷”并无非常明晰的概念,它通常是指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条款,进而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侵吞被害人的财产的行为,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之所以称之为“套路贷”,是因为上海市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总结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作案套路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
(二)“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类似“小额贷款公司”等未取得贷款资格的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往往伴有“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
(三)“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主要表现
第一,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四)“套路贷”的社会影响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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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