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蓝天目标”为215天

发布时间:2018-06-19 14:25:08 来源:洛阳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高峰 通讯员 马安莉)近日出台的《洛阳市2018年空气质量考核暨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城市区全年优良天数目标为215天,汝阳县、嵩县、栾川县、洛宁县为300天,宜阳县、偃师市、孟津县、新安县、伊川县为240天。
  据了解,2017年,我市优良天数达到210天,超过省定目标11天,优良率为57.53%。PM10平均浓度为12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微克/立方米;PM2.5平均浓度为7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微克/立方米。与上年相比,空气质量明显好转,总体实现“两降一升”。
  周排名 月考核 年总评
  《办法》指出,充分考虑各地产业结构、生态条件和气象因素的差异性,我市差别化下达年度空气质量目标,按照城市区和县(市)两个组别进行考核排名和生态补偿。空气质量主要考核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目标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考核采用“周排名、月考核、年总评”的方式,每周、每月和年度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进行分组考核,按照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周奖惩采取“排名定额奖惩法”。依据周考核排名,每组排名首位且PM10、PM2.5两项指标均完成月度目标的,奖励30万元,每组排名末位且PM10、PM2.5任一项指标未完成月度目标的,扣缴50万元。
  月奖惩采取“因子定价奖惩法”。依据空气质量月度目标,城市区PM10、PM2.5月实际浓度每超标或降低1微克,扣缴或奖励2万元,多因子累计奖惩。县(市)2个因子的奖惩标准均为1万元。
  年奖惩也采取“因子定价奖惩法”。依据空气质量年度目标,城市区PM10、PM2.5年实际浓度超标1微克扣缴20万元,低于目标值1微克奖励20万元;优良天数超过年度目标值1天奖励20万元,低于年度目标值1天扣缴20万元;多因子累计奖惩。县(市)3个因子的奖惩标准均为10万元。
  城市区7个国控站点当日首要污染因子(PM10或PM2.5)浓度日均值每超过标准值(150微克或75微克)1微克,扣缴站点所在辖区政府10万元;当日首要污染因子(PM10或PM2.5)浓度日均值每低于标准值1微克,奖励站点所在辖区政府10万元。
  空气质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办法》规定,我市对人为或利用技术手段干预监测站点设备正常运行的县(市)区,每次扣缴辖区政府200万元。对干预微型站设备正常运行的县(市)区,每次扣缴辖区政府50万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有关责任。
  空气质量考核结果纳入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向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报备。
  根据《办法》要求,排名本组末位且未完成当月空气质量目标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约谈辖区政府分管领导;连续两个月排名末位且未完成空气质量月度目标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约谈辖区党政主要领导;连续三个月排名末位且未完成空气质量月度目标的县(市)区,其党政主要领导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市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启动问责,对该县(市)区当年生态体系考评和环境攻坚战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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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