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出台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8-06-05 14:12:39 来源:洛阳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申强)近日出台的《洛阳市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指出,将推动我市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努力把洛阳打造成中西部地区重要的大数据产业与应用示范基地。
  《政策》适用于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政府财政资金参与建设项目不适用本政策。《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政策》要求,市政府将安排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鼓励大数据相关企业向洛阳大数据产业园集聚发展。
  《政策》指出,我市鼓励引进重点企业。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电子百强企业机构总部迁至洛阳,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将中部地区总部迁至或新设在洛阳,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并签订投资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同时,我市还鼓励引进先进产业化项目及发展本地大数据应用项目。根据《政策》,与外地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机构合作,引入外地先进电子信息技术在洛阳开展产业化的重大项目,项目投产后年销售收入电子信息制造类在10亿元以上、信息服务类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500万元。制造业、农业、物流业、旅游业、健康医疗、教育、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实际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已完成投资30%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与大数据直接关联的服务器、交换机、计算机终端、手机等IT设备制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包含基本建设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期在2年以内、已完成投资30%以上的,按照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
  《政策》鼓励发展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企业产品与服务。对制造业、农业、物流业、旅游业、健康医疗、教育、交通等重点行业单位采购大数据服务,且连续签订2年以上购买合同、年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服务费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每年采购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产品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按照采购额度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我市企业在洛阳大数据产业园内IDC服务提供商处购买服务器租赁、托管等业务服务的,按照企业购买年服务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50万元。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企业参加市政府及市直部门组织的各级博览会、展销会的,由市财政对展位费进行全额补贴。
  《政策》还明确鼓励企业进行科技、体制创新。获得国家、省、市新认定或批准的大数据及电子信息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政策奖励的,不再重复奖补。同时,鼓励大数据、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大数据、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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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