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发布时间:2018-10-09 14:53:30 来源:济源日报

  本报讯(记者 马欢)10月8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提高门诊统筹待遇。2018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490元,门诊统筹基金按照每人110元的标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个人账户资金按照每人60元的标准从门诊统筹基金中划拨、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单日限额调整为80元,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调整为500元,困难群众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调整为85%。
  调整住院起付标准。乡级(镇卫生院或社区医疗机构)由200元调整为150元;市级三级医院由900元提高到1200元;省级三级医院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省外医疗机构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
  规范异地就医待遇。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支付方式改革按病种、按床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等定额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强化医疗服务监管。我市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频次、价格高以及超医保目录限制范围报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监管监测,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所占的比例。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镇卫生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每年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和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分别不得超过住院医疗总费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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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