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业绩披露有了行业规范

发布时间:2023-11-23 14:39:38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11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
      《行为准则》所称过往业绩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据悉,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是投资者做出理财产品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规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将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行为准则》指出,通过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当有助于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真实、准确体现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行为准则》明确,除成立未满1个月的理财产品外,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展示过往业绩,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展示的具体形式上,《行为准则》规定,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将过往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展示。除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外,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不得使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计算过往业绩,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过往业绩比较。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展示该理财产品或本公司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对于同类或同系列理财产品,不得仅展示特定理财产品或部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
      为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行为准则》明确设置了6个月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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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