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法院:代管财产引发纠纷 不当得利需返还
发布时间:2025-05-23 10:15:35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近日,孟州法院审结了一起亲戚代为保管卖房款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大家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基本案情
原告与李某系父女关系,被告系李某的二哥,原告系被告的侄女,李某已经与妻子离婚,现原告与其母亲生活在一起。李某于2021年死亡,李某生前仅有原告一个孩子,李某生前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出售给他人,出售房屋获得的款项共计为23万元,其中的20万元卖房款由被告代为保管,另原告所称李某还有一箱物品存放在被告处,由被告代为保管,原告及其母亲与被告协商返还相应的卖房款及物品,被告均拒绝返还。现李某死亡,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相应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为死者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认可收到李某的卖房款20万元,该款为李某的财产,李某因病去世后,原告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被告理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被告主张李某生前欠其工资款、现金及利息款合计176800元,因无证据支撑,本院不予认可。 而被告为李某的丧事支付丧葬费用2038元,应从20万元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应返还原告197962元及利息。关于原告要求的一箱物品,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97962元以及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中,李某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包括生前卖房所得的23万元,故案涉款项中的20万元系李某的遗产,原告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款项,被告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因被告为李某葬礼花费2038元,该部分费用应当在20万元中扣除,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197962元以及利息。(孟宪超 通讯员 王卫芳 )
基本案情
原告与李某系父女关系,被告系李某的二哥,原告系被告的侄女,李某已经与妻子离婚,现原告与其母亲生活在一起。李某于2021年死亡,李某生前仅有原告一个孩子,李某生前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出售给他人,出售房屋获得的款项共计为23万元,其中的20万元卖房款由被告代为保管,另原告所称李某还有一箱物品存放在被告处,由被告代为保管,原告及其母亲与被告协商返还相应的卖房款及物品,被告均拒绝返还。现李某死亡,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相应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告为死者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认可收到李某的卖房款20万元,该款为李某的财产,李某因病去世后,原告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被告理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被告主张李某生前欠其工资款、现金及利息款合计176800元,因无证据支撑,本院不予认可。 而被告为李某的丧事支付丧葬费用2038元,应从20万元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应返还原告197962元及利息。关于原告要求的一箱物品,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97962元以及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