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法院:顾客搬运玻璃过程中被砸伤,该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5-05-16 11:31:42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顾客在某公司购买玻璃,卖家安排工人搬运玻璃,顾客在扶玻璃过程中,玻璃架倒塌砸到左脚致使受伤,谁来承担顾客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原告行某前往被告某公司处购买玻璃,被告安排工人用推车将原告购买的玻璃从车间运至行某车上时,行某和工人张某在推车两边扶玻璃,在距行某车边两、三米距离的地方,推车上的玻璃架倒塌,砸到左腿致使受伤,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左膝关节损伤。受伤后,行某就诊花费医疗费共计2837.08元。后行某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因原被告针对是否为原告主动帮忙搬运玻璃存在争议,故原被告之间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能协商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开车到被告处购买玻璃,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玻璃由被告装至原告车上为标的物交付,在玻璃由车间运至原告车上过程中,被告负有管理职责,因被告在玻璃转运过程中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玻璃倾倒砸伤原告,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即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自身受到的损害应负 30%的责任。经确定原告的主要损失为33128.88元,原告自行承担33128.88元x30%=9938.6元,被告承担33128.88×70%=23190.22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的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出卖人不仅要对标的物的灭失、毁损承担风险责任,而且对标的物负有管理的职责,因标的物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损也应当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在玻璃尚未交付之前,被告对于标的物负有管理职责,因被告未有效履行职责致使原告人身受损,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孟宪超 通讯员 王卫芳)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