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法院:群众利益无小事 法庭小案不小办

发布时间:2024-11-20 10:22:41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原本以为这笔钱要不回来了,真的非常感激你们!”近日,原告李某向法庭干警表达了深深的感激之情,因为他们不辞辛劳地帮助他成功追回了1100元的货款。
      2023年4月,原告李某在牛羊养殖群里发布了卖奶羊的信息,被告张某通过该微信群联系上了原告,并与案外人郭某一同前往原告处购买了约十几头奶羊,总价为5000元。然而,在支付货款时,被告仅支付了3900元,拖欠了1100元未付。原告当时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货款支付的异常,直到后来查收货款时才发现被告少支付了1100元。因此,原告向修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依法支付1100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寻找被告所支出的劳务费1000元。   
      修武法院周庄法庭受理此案后,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将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放在首位,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服务。面对被告的逃避行为,包括拉黑原告和无法查询到其身份证号的情况,法庭干警多次前往新乡及被告所在村委会查找被告的身份证信息和行踪。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找到了被告。修武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尚欠货款1100元的事实。由于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驳,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应立即支付原告李某货款。因未能及时支付,应从2023年4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直至全部支付完毕。至于原告主张的因寻找被告而产生的劳务费、车辆等费用1000元,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故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修武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货款11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虽然损失的金额不大,但法庭干警在接到我的求助后非常重视,及时帮我追回了款项,解决了我的烦恼,他们真是群众身边的贴心人!”李某激动地向干警们表达了感激之情。   
      群众利益无小事。修武法院周庄法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把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扛在肩上、记在心里、落在实处,从细微处入手,从便民处着想,将心比心从情感上贴近群众,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用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为每一个案件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服务。 (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