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法院:债务人死亡 父债子还 法院支持吗?
发布时间:2024-11-08 09:42:18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讯 常常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也有人认为父亲的欠款与儿女无关,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若作为债务人的父亲或母亲死亡,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其儿女承担还款责任?近日,孟州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谢某向原告胡某借款两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23年10月谢某因病去世,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向孟州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三者均表明不放弃对谢某遗产的继承。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某生前于2018年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人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债务人谢某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向其继承人主张债权。
本案中谢某的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放弃遗产,本案中查明谢某的遗产为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一辆轿车与保险金。其与妻子被告张某共有的房产应当先将该房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张某所有,其余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谢某的遗产。登记在谢某名下轿车,以及谢某生前投保的身故保险其家人领取4960元保险金,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属遗产范围,按法定继承处理。谢某在另保险公司生前投保身故保险共11份,均指定受益人,不属于遗产范围。因三被告均不放弃对谢某遗产的继承,应在继承上述遗产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故孟州法院判决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谢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胡永军偿还借款两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父债子偿”是民间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该偿还债务的通常说法,其实并不完全准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接受遗产后,仅在其所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简言之,若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继承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
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若法院审查财产过程中发现继承人在实际取得或者保管遗产之后,仍然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仍然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孟宪超)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谢某向原告胡某借款两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23年10月谢某因病去世,被告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经原告多次沟通,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向孟州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三者均表明不放弃对谢某遗产的继承。
裁判结果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某生前于2018年向原告借款两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人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债务人谢某去世,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向其继承人主张债权。
本案中谢某的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放弃遗产,本案中查明谢某的遗产为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一辆轿车与保险金。其与妻子被告张某共有的房产应当先将该房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张某所有,其余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谢某的遗产。登记在谢某名下轿车,以及谢某生前投保的身故保险其家人领取4960元保险金,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属遗产范围,按法定继承处理。谢某在另保险公司生前投保身故保险共11份,均指定受益人,不属于遗产范围。因三被告均不放弃对谢某遗产的继承,应在继承上述遗产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故孟州法院判决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谢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胡永军偿还借款两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父债子偿”是民间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应该偿还债务的通常说法,其实并不完全准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接受遗产后,仅在其所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出部分,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简言之,若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继承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
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若法院审查财产过程中发现继承人在实际取得或者保管遗产之后,仍然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仍然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孟宪超)
责任编辑:潘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