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马村区法院: 醉酒驾车酿事故 男子赔偿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9-05-15 18:04:09 来源:河南县域经济网
河南县域经济网焦作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种责任。近日,焦作马村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后开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2018年7月4日14时25分许,刘某岩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随后,杨某的客车又撞上黄某花驾驶(附载黄某园)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认定,刘某岩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岩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86mg/100ml;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黄某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园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微伤。
案发时,刘某岩所驾驶的小型客车的实际车主为林某,且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案发当天,林某对刘某岩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知情。案发后,黄某花到医院住院治疗27天,医嘱留陪一人,共计花费医疗费13506.74元;黄某园到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共计505.5元。
焦作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本次交通事故,刘某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70%;杨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3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对刘某岩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知情,故其对本案交通事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法判处:刘某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肆仟元;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黄某园共计515元,赔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花共计19512.88元;刘某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黄某花2500.22元;林某不承担赔付责任;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人黄某花1071.52元。(通讯员 王艳婷 吴亚男)
(责任编辑:王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