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发布时间:2017-08-08 16:50:51 来源:河南日报农村版

7月26日,省教育厅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省教育厅要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或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得随意改变办学地点、扩大招生范围;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经审批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有偿招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据了解,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在校生566.27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30.98%和21.77%。(记者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