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益组织在环境诉讼案中胜诉
发布时间:2017-10-09 09:46:25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记者段伟朵
本报讯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民终232号民事判决书,这标志着首例由河南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全国固体危险废物跨省污染公益诉讼第一案画上了圆满句号。
2016年8月19日,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2016年6月17日,铜鑫汞业公司和东兴化工公司将东兴化工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汞触媒交付给毛某强,6月19日下午,毛某强(跟车人范某业)驾驶车辆行至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时,将装载的39.05吨危险废物卸载至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公司院内。该危险废物汞触媒会对地表、水、土壤、大气、饮用水等造成严重污染。2016年12月2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铜鑫公司将汞触媒清理干净,并支付环境修复费用48.288万元;被告东兴公司、毛某强、范某业承担连带责任(详见本报2016年12月23日AI·07版报道)。被告铜鑫公司、东兴化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今年8月18日,该案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近日,省高院作出(2017)豫民终23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有良介绍,这份生效的二审判决书意味着,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中心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得以确认,律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被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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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