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支付赔偿款 以物抵债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9-03-18 14:19:11 来源:央广网
央广网河南分网3月15日消息 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吴某申请执行黄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黄某名下的压捆机、揉丝机及拖拉机抵偿给了申请人吴某,案件圆满执结。
黄某是从事花生脱壳、花生秧、麦草加工、经营的个体户。2015年1月9日,黄某雇佣吴某协助其工作。吴某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双方于2016年1月16日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吴某在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黄某承担,黄某一次性补偿吴某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第二条约定,由于黄某经济困难,吴某同意将下欠费用一年内付清给吴某。吴某出院后,黄某未按照约定及时结清医疗费,吴某自己结算了医疗费。2015年5月21日,黄某就应当赔偿吴某的医疗费向吴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吴某医疗费24150元。因吴某受伤,黄某应当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150元。吴某多次向黄某催要未果后,将黄某诉至确山县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4150元。案件经开庭审理后,确山县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511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黄某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吴某遂向确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黄某主动向执行法官报告了其财产状况,并同意将其名下所有的跨行式方草捆压捆机、揉丝机、40型拖拉机抵偿给吴某。执行法官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黄某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黄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将上述压捆机、揉丝机、拖拉机查封后,移交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压捆机的价值为16000元、揉丝机的价值为7600元、拖拉机的价值为4800元。经两次拍卖流拍后,吴某同意接收上述机器。确山县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黄某所有的跨行式方草捆压捆机、揉丝机、40型拖拉机以26500元交付给吴某,财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因黄某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吴某向确山县法院申请撤销执行,该案执行终结。虽然案件终结,但并不意味着确山县法院不在执行该案。案件终结执行后,执行法院会定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财产线索的,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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