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耕地 判刑挨罚

发布时间:2019-02-14 15:27:02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农村版

   “我现在非常后悔,我愿意赔偿政府因我的过错而支出的费用,用实际行动弥补我造成的损失。”2018年12月13日上午,在孟州市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李某在最后陈述中说。
  当日开庭审理的是由孟州市检察院起诉的李某等4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这也是孟州市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为非法贮存盐酸获利,在孟州市一乡镇马某的承包耕地开挖六个大坑,使用塑料布铺垫贮存盐酸。被告人苗某(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经理)在明知被告人张某、卜某没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让二人无偿拉走盐酸。后二被告人张某、卜某以每吨50元的价格售卖给被告人李某,并将盐酸卸至被告人李某事先挖好的大坑内。经核算,李某共非法贮存盐酸526吨,对周边土地造成了严重污染。案发后,镇政府为了避免盐酸对乡村耕地造成进一步损害,积极联系运输车辆及工作人员,将上述盐酸拉走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对污染土地进行修复,先后支出费用49570元。
  “被告人非法贮存盐酸的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但他们的违法行为不该由政府来埋单,被告人依法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孟州市检察院民行科的案件承办人如是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等4人的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孟州市检察院在以污染环境罪对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公共利益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庭上,4名被告人当庭认可公诉意见,表示愿意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2018年12月28日,4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缓刑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附带民事赔偿49570元(张颖王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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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