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度陈仓拒执行公司经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9-12 09:17:46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张波通讯员王合庆候杰
应给付的安装费迟迟不予支付,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执行。最终,辉县市法院以被告新乡市某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单位实际控制人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也是辉县市法院首次对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作出判决。该案例入选河南省高院十大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4年5月28日,杜某某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新乡市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辉县市法院执行庭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某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安装费报酬款46.9万余元。
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但账户上无存款。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靳保某,但实际经营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其子靳某某。
经执行法官多方查证发现,该公司账户被冻结后,公司业务资金往来均通过靳某某和其妻子(后离婚)的个人账户进行运转,仅在2014年8月份,二人名下资金来往多达700余万元。
鉴于被执行人公司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辉县市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开庭审理,被告单位和实际控制人靳某某当庭认罪,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去年7月20日,辉县市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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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