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监督"被毁林地修复情况

发布时间:2018-07-24 11:39:43 来源:正义网检查日报

非法占用林地案宣判半年后,河南省中牟县检察院邀请有关部门和代表委员亲临现场
  “联合监督”被毁林地修复情况
  “对朱群秀非法破坏林地案监督执行,我县司法机关有作为、有担当,我给他们点个赞……”近日,烈日炎炎下,河南省中牟县广惠街道办刘申庄村南林地原址上机械轰鸣,该县检察院检察长丁海江和相关部门同志及应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挥汗如雨,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案陶瓷城拆除、恢复林地原状执行现场联合监督活动正在进行中,在场的县人大代表袁永红连声称赞。
  “这是河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环境诉讼案件”,丁海江介绍,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朱群秀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毁坏其承包的中牟县广惠街刘申庄村南的林地,用以硬化道路、修建仓库、开设陶瓷城,致使106.1亩林地遭到破坏,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遭到严重毁损。
  2016年3月22日,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对朱群秀立案侦查,因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牟县检察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审查。
  11月24日,经河南省检察院审查同意,中牟县检察院就该案向中牟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朱群秀恢复涉案林地原状,并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进行管护。同时,函请法院冻结朱群秀名下银行存款80.16万元,以保证恢复原状诉讼目的的实现。
  “维护公益是司法机关的共同责任,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环境诉讼案件受理之初,我们虽然与检察机关在审理程序上存在分歧,但经过协商,达成了共识。审理中,我们根据县检察院的请求,还采取了保全措施,确保判决能够按期执行。”在场的中牟县法院院长刘文辉说。
  其间,中牟县检察院主动和法院、林业局沟通,委托林业局制定恢复方案,为判决后的执行监督工作做准备。
  2017年12月20日,中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朱群秀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朱群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排除妨碍,并按照林地恢复方案恢复土地原状;承担恢复原状鉴定费1.56万元。
  “判决已过去将近半年,现在土地恢复得如何?如何发挥此案的警示教育作用?”丁海江说,随着第27个“全国土地日”到来,他们联系县法院和相关部门,组织了这次活动。
  记者在活动现场看到,原本的仓库已变成一片废墟。刘文辉表示,“此次联合监督活动就是为了督促朱群秀尽快将涉案林地恢复原状,希望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建议县法院、县检察院继续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广泛宣传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以增强社会公众的公益意识,并借此告诫那些想要和正在实施破坏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引以为戒,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会给自己带来沉痛的教训。”郑州市政协委员校丙戌建议。
  发稿前,记者获悉,朱群秀涉案林地建筑物已经全部拆除,正在按要求栽种树木。
  多赢共赢的生动诠释
  河南省人大代表 李峰
  公益诉讼工作要真正取得实效,必须得到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理解和配合。中牟县检察院在办理朱群秀毁坏林地一案中,主动和中牟法院、林业局沟通,委托林业局制定恢复方案,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保护的有机统一。
  今年前几个月,中牟县检察院已经办理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案件2件,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件,已经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2件、正在办理2件。据我了解,这份沉甸甸的成绩单,在河南省160多个基层检察院中也不多见。
  中牟县检察院有作为、敢担当的底气何在?我想,注重汇报、善于协调、加强宣传,赢得各方面支持,应该是该院的宝贵经验: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县人大大力支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参与判决执行的见证监督;各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建立由县直37个行政机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诉讼联席会议机制;不断加强实践提升,建立公益诉讼专家库和设立河南公益诉讼研究院实践基地;注重科技强检,筹建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将科技手段与公益诉讼深度融合。注重机制创新,对内建立检察机关各部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对外与法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定期召开座谈会,拓展线索来源。由此,逐步形成了检察机关主动履职、党委人大政府大力支持、行政机关积极配合、专家学者理论支撑、信息平台技术支撑、机制创新予以保证的公益诉讼模式。
  我认为,该院在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中多赢共赢的生动诠释和实践,应注意总结、完善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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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冯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