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法院:破解执行难题理性对待“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7-16 09:43:31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郎松涛刘晓东
  执行不能案件亦称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有人认为,所谓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是指执行案件在执行流程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下,依法中止甚至终结执行程序,使执行案件暂时退出执行程序的一种工作机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程序,是执行程序的一种非正常结束程序,是法院穷尽执行程序和强制执行措施后,经宣告程序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暂时退出执行的程序。这种退出并非永久性的退出,是可以有条件恢复执行的。
  也有人认为,无财产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应当是指执行案件在经过实体上无财产的确认和程序上的公开宣告后,彻底地退出执行程序,而非暂时的和可恢复的退出。一旦退出执行程序,除非有证据证明执行法院在退出程序中有违法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外,不得再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在于,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是因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案件本身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非执行难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面对“执行不能”的情况,法院大多数时候无能为力,申请人更是很难理解,认为法院开出了“法律白条”。有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关键性概念:“执行不能”和“执行难”。其实,“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更不等于“执行不力”。新安县法院在对待“执行不能”案件时,主动向申请人明理释法,积极引导申请人理性看待“执行不能”。
  日前,王某驾驶摩托车与正常过马路的孙某相撞,造成孙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孙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王某承担孙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3万元。尽管孙某赢了官司,但执行法官通过对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各方面的调查后,发现王某已没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承办法官到王某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经村干部证实,王某确实属于村中的贫困户,经济比较困难。
  由于王某没有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法院拘传王某后,对其作出了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期间,王某的妻子代其履行了3600元的赔偿义务。当执行法官将这3600元交至申请人手中时,申请人当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新安县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提示诉讼参与人,诉讼有风险,提前要研判。首先,诉讼参与人时刻要有防范市场风险意识,有财产保护意识,有继续举证意识,有执行底线意识。其次,诉前进行财产保全可以有效规避在诉讼期间被告转移财产的情况,从而避免在执行阶段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执行不能”。最后,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就不管此案了,其实并非如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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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