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实举报企业污染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7-11 09:34:17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学桦)7月9日,武陟县人民法院对“张文奇涉嫌犯损害商业信誉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文奇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此,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环保卫士举报企业污染遭跨省抓捕”事件,真相大白。
据介绍,上海吉康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吉康公司”)曾向河南江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江河纸业”)供应“结晶紫内酯”(一种用于造纸工业的化学品,简称“CVL”),后因市场发生变化,江河纸业转由武陟县智辉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智辉公司”,现经整合,注册成立武陟县科美特材料有限公司,生产CVL)购进该原料。
自2014年7月起,吉康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张文奇使用邮寄信件、电话举报等方式,多次使用虚假身份单独或伙同他人向各级环保、信访、纪委等部门反映江河纸业存在所谓环境污染问题,导致原阳县某纸业公司和南京某印刷厂相继暂停或取消了与江河纸业的订单,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7年3月13日,江河纸业向武陟县公安局报警。2017年5月16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张文奇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25日,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张文奇从2014年7月份开始长期向各级环保、信访部门举报江河纸业污染环境。环保部门调查后认定江河纸业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人张文奇明知该调查结果仍恶意编造江河纸业偷埋有毒废渣、偷排废水废气等虚假事实。其主观上具有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并因此给江河纸业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张文奇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文奇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指控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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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