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中暑致伤残 经调解家属获赔36万元

发布时间:2018-07-10 15:30:46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本报驻马店讯(记者陈磊特约记者朱剑锋通讯员李晓庆李明)近日,新蔡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5年7月29日,冯某在某农牧公司郑州仓库整理收货单时感觉身体不适,遂去休息。当天下午,有人发现冯某躺在床上,意识不清,于是将冯某送至医院抢救。冯某被诊断为中暑。经新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冯某属于工伤。经驻马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冯某的伤残等级为二级。
  2018年4月3日,冯某死亡。冯某的亲属悲恸欲绝,认为是冯某生前所在的单位未及时支付冯某的工伤赔偿,导致冯某得不到救治而死,于是向新蔡县法院起诉,请求该单位赔偿968428元。
  庭审中,被告称是冯某的亲属未及时到单位进行结算导致事情拖延,且冯某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不属于工亡,不应按工亡标准进行赔偿。
  新蔡县法院民一庭庭长肖艳华发现,原、被告双方因沟通不畅导致误会重重。在冯某出事后,被告积极救助,原告还是心存感激的,双方有调解基础。本案中,冯某在事故发生后三年才不治身亡。原告请求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已经不算“在工”了,也就不属于“因工死亡”,依法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但是,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还是应该由被告承担的。肖艳华初步计算出具体赔偿数额后,数次与被告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明利害关系。最终,被告同意赔偿,并愿意额外多付2万元丧葬费。冯某的亲属也在肖艳华的安慰和解释下,同意了调解意见。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冯某亲属各项费用共计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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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