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铅污染环境被提起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8-07-09 10:24:48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本报平顶山讯(记者陈亚洲通讯员王璐)近日,平顶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环保领域涉案数额最大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宝丰县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人共同承担因污染环境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988000元。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17年1月3日至8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租用宝丰县周庄镇南王村的场地设备,非法购进废旧铅蓄电瓶,拆解出铅板,炼成铅块,对外销售,从中获利。
被告人张某明知王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为王某非法炼铅提供资金和废旧铅蓄电瓶,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从中牵线,介绍王某到宝丰县周庄镇租厂炼铅,并在2017年1月至5月协助王某在周庄镇炼铅,收取工资。被告人沈某明知王某的炼铅厂没有办理相关证照,与其他工人一起炼铅,获取工资。
2017年8月21日至22日,宝丰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查获了窑炉内正在处置的铅块、现场堆放的废旧铅蓄电池、车间内堆放的成品铅块、生产铅渣等。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厂排放的烟尘颗粒物镉含量、废弃的拆解塑料铅含量和原材料拆解废旧电池镉含量等均超标。为保护生态环境,宝丰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处置了上述危险废物,共花费988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张某、朱某、沈某等人,利用老旧场地和简陋设备土法炼铅,对外销售。在炼制过程中,危险废物被随意堆放、抛撒在未经防治处理的地面和土地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导致周围树木枯黄,剥离和排放出的铅尘和塑料含有重金属镉和铅,对环境具有潜在危险性,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通过多媒体播放了现场危险废物堆积的照片、周边树木被废气污染的照片以及查获现场的照片等,直观地展示了被告人造成的危害。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提出的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进行了逻辑清晰、有针对性的发问,并围绕庭审焦点进行质证、答辩。
经过法庭调查,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案件实际并结合庭审情况综合发表了公益诉讼意见,明确了诉讼请求,同时当庭说明了本案的警示教育意义,将法理、事理、情理融会贯通。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日的庭审,宝丰县法院和宝丰县检察院组织了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以及县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30多人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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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