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不等于执行难

发布时间:2018-07-04 09:04:50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郎松涛王建波
  何为“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主要是由于法院自身仍然存在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或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等导致的。
  “执行不能”,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
  下面的两起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是“执行不能”,也希望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充分理解并支持。
  案例一
  陈某在李某承包的矿上干活时发生意外,致陈某伤残。李某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陈某起诉至栾川县法院。栾川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赔偿陈某各项费用1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赔偿义务。
  执行过程中,李某下落不明,执行干警多次利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李某相关财产线索。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被执行人李某承包的矿山也倒闭,确实没有执行能力,栾川县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对李某司法救助1万元,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该案被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案例二
  申请人孙某于2017年4月开始给被告杨某提供劳务,杨某共欠孙某劳务费42750元,后经催要无果,申请人孙某遂起诉,经栾川县法院审理,判令杨某需支付孙某42750元。申请人孙某于2018年1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栾川县法院多方调查,杨某在金融机构无任何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且发现杨某涉及多个债务纠纷,均没有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杨某财产核查后,法院确认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固定收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之后,栾川县法院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明确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永久性终结,法院会定期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将立刻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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