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出车祸平台可能要依法担责

发布时间:2018-06-20 09:00:35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特派北京记者段伟朵
  核心提示|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订酒店搭个SPA放松,看似贴心的服务,却是“润物细无声”地让你的钱包又瘪下去一角,互联网上的搭售有时让人防不胜防;打开熟悉的购物APP,页面立马贴心地跳出来你最近浏览过的同类产品,你没管好自己又“剁手”了一次,后来发现系统推荐的东西并不便宜,电子商务时代的“杀熟”精准得让你无从拒绝。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对互联网时代带来的便捷背后的痛点、热点,给予精准规范。打开手机看看,年轻人赖以生存的APP们,总有一个“坑”会让你觉得,“哎,这个套路我好像见过”。以后不怕了,草案“出招”,应对“杀熟”、搭售等电商套路。
  被大数据“杀熟”咋整?
  大数据“杀熟”,是近两年的热词。用户习惯用某个平台定制服务、订购产品,平台则报之以“打折”“优惠”。
  不过,技术有时也是双刃剑。有网友在微博上称,自己经常通过某网站订同一个出差常住的酒店,常年价格在380元~400元。他用自己的账号查到酒店价格是380元,但朋友的账号查询显示价格仅为300元。之后,更多的人在网络或媒体上曝光自己被“杀熟”的经历。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就草案二审稿提出,在目前实践中,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推送的商品、服务信息存在误导情况,侵害消费者权益。因此,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能将搭售设成“默认”,应以显著方式提醒
  老张通过某平台订购了一张从郑州前往广州的飞机票,点击购买后,他发现自己多了一张价值80块的专车用券,可供他从郑州市中心到机场使用。还没来得及高兴,老张就发现这张专车券其实是自己花钱买的,虽然打了一定的折扣,但依然比普通打车要贵一点,老张不知道怎么退,就奢侈了一把。“我啥时候买的,真没注意到。”一向节约的老张觉得有点心疼。
  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订酒店搭个SPA放松,看似贴心的服务,却是“润物细无声”地让你的钱包又瘪下去一角,互联网上的搭售有时让人防不胜防。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波认为,搭售其实没有错,但平台应该有明确提醒,让消费者主动购买,而不是暗戳戳地将搭售设置成“默认”,让消费者手滑购买。
  草案三审稿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押金在线下交易中经常使用,但随着近几年共享单车的快速崛起,捉对厮杀后部分平台的铩羽而归,电子商务中的押金问题凸显出来。尤其以某品牌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问题,受到了全国各地多家媒体的关注。
  电子商务经营过程中,押金应该怎么收,又该如何退?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支付宝误操作,用14万买包子?用户要多操心
  不久前,郑州市发生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一名顾客在商都路十里铺街交叉口汴梁大汤包店买包子,用支付宝转账,一不小心转了14万余元。值得庆幸的是,包子店的店长是个善良的人,他主动通过媒体寻找“粗心”顾客,主动退还了这笔错误支付的巨款。这名顾客表示,当时一时混乱,将支付金额误输成密码。
  听到这个新闻,不少网友表示,惊出一身冷汗。手机支付已经成为超日常的操作,而将支付金额误输成密码的情况,也不是不可能发生,一旦出错,如何挽回损失?
  对此,草案三审稿第五十四条规定:用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应当核对支付指令所包含的金额、收款人等完整信息。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信息。
  网上买到假货,网约车出车祸,平台或将承担连带责任
  在平台上买了假货,仅仅是商家的责任,平台就没有监管义务吗?不久前,空姐乘坐网约车遇害,引发全民大讨论,发生恶性事件,提供网约车的平台有责任吗?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情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其对消费者的责任。
  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作用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方面的作用。
  因此,草案三审稿第四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回顾
  《电子商务法(草案)》备受关注,此次已是第三次审议。草案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中,也有诸多亮点。
  亮点1:禁止“刷好评”,擅自删差评最高处50万罚款
  网购中,卖家的“好评”往往更有说服力,一些卖家在评论上做起文章,购买“水军”刷好评。对此,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强化电商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评价。删除侮辱、诽谤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或者明显违背事实的评价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记录、保存信息;对于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处2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亮点2:电商应按承诺交付商品或服务
  每到“双十一”,大量快递拥堵在路上,迟迟无法收到快递的用户也是有苦难言。对于“剁手党”关心的按时收货问题,草案规定:电商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约定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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