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对待执行风险 聚力破解“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6-13 11:05:14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郎松涛王芳芳
  “法官,我的案子申请执行这么久了,他就赔我这一点儿钱,这是怎么回事?是不是你们不尽力啊?”日前,申请执行人赵某来到嵩县法院执行局质问执行法官。像赵某这样,质问执行法官的当事人还有很多。案件执行中,一些申请人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也申请法院执行了,法院就一定能把钱要回来。但是,很多申请人不知道也不清楚,还有一种执行风险,叫“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等措施,但案件仍然执行无果。“执行不能”不是法律白条,正是因为社会上很多群众将二者混为一谈,不仅影响了司法公信力,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有钱不还、执行不为,法院有责;无力偿还、执行不能,法院无责。
  执行案件遭遇“执行不能”
  2017年,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在该院开庭审理,经调查裁决,被执行人王某应赔偿申请人赵某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520587.24元。但王某未及时履行义务,赵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立即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王某的银行账户、车辆等情况进行全方位排查,除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一辆二轮摩托车等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某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此情况下,同年5月15日下午,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嵩县某镇寻找被执行人王某,拟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然而到达现场后,执行法官得知被执行人王某外出打工。该院随即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赵某。面对王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这一客观事实,赵某表示理解,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终本”后仍可依法恢复执行
  那么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还管不管?是不是一推了之?这是很多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执行的疑问。
  2017年,李某因借贷合同纠纷将刘某诉至该院。判决生效后,刘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依法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刘某所在社区执行未果,后通过查询刘某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刘某因工厂严重亏损转让,房屋已抵押银行,几乎没有经济来源。无奈,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此,执行人李某曾十分不解。该案执行法官表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人申请,法院是可以依法恢复执行的。今年3月,该院法官收到刘某在洛阳打工,可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消息,执行局立刻采取执行措施,对本案恢复执行。在法律强制力面前,刘某承诺会想办法筹钱。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被执行人刘某最终与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将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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