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男子售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时间:2018-06-05 15:12:40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身边的事
  2016年10月份以来,冯某多次从山东省吕某等处低价购进假冒注册某著名品牌的白酒,用货车运输存储在新乡市牧野区某租赁仓库内,之后陆续将这些假酒卖给袁某、王某,袁某、王某再将假酒向外零售。2017年4月21日,李某协助冯某将一批假酒卸在新乡市牧野区某租赁仓库时被公安查获。经鉴定,被查获假酒货值金额17.73万元。随后,公安机关分别在袁某、王某处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各种商标系列白酒。经鉴定,袁某处被查获的白酒货值金额54.01万元,王某处被查获的白酒货值金额6.24万元。
  结果
  近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冯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王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另依法没收扣押的假冒白酒。
  法理解析
  新乡市牧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冯某、王某、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原因尚未销售出去,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李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原因尚未销售出去,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冯某、王某、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穆黎明通讯员冯振强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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