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高中生醉驾被查高考前夕检方决定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8-06-05 08:40:38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邵可强
  核心提示丨十年寒窗苦读,差点被瓶啤酒毁掉前途。焦作高中学生小王(化名),放学后吃炒冰时喝了一瓶啤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小王血样酒精含量87.96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犯罪。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今年5月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小王得以参加今年的高考。
  【案情】
  高中生喝啤酒后骑摩托车被查
  去年5月10日,当地高中学生小王,周末放学后和同学吃炒冰,其间小王喝了一瓶啤酒。到了晚上,小王准备骑车回老家一趟,这才发现自己没有交通工具。因为家里还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就喝了一瓶啤酒,而且还是骑摩托车,不会有事的”,小王没多想就驾驶摩托车上路了。
  在回家的路上,沁阳市交警部门的民警在查处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小王被现场拦截检查。经鉴定,小王血样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此外,因为是未成年人,小王无驾驶资格,也就是说无证驾驶。
  【处理】
  检方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因为查处的酒驾案件需要走程序,小王的案件到今年5月份转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
  办案检察官赵雅鑫告诉大河报记者,因为涉案人只有16岁,还是在校学生,就特别慎重。最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相关程序,对小王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何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赵雅鑫解释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院对小王进行了社会调查,认为小王系未成年人,其血样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犯罪标准较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行为属于对法律的无知而偶然发生的犯罪,且小王平时无不良表现,学习成绩较好,今年6月份还要参加高考。综合以上情况,本着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建议对此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过,为了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检察院在送达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对小王进行了训诫。
  相关法律解释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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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