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推动司法进步

发布时间:2018-06-04 09:04:09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6月1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江西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再审宣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据6月2日《扬子晚报》)
  1998年,李锦莲被控投放加有老鼠药的奶糖,致同村两名孩童死亡。在经过一审、终审后,李锦莲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没有凶器、现场指纹、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和直观证据的情况下,当时的办案人员主要依赖被告人口供定案,做了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这其实就是饱受司法界诟病的“疑罪从轻”问题。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疑罪从无”,证据不充分就不能定罪。可以说,此案是检验是否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的一块试金石。
  李锦莲的蒙冤再昭雪,历时近20年,整整3代律师为之奔走,经过两次死缓判决,最高法一次调卷审查、一次指定再审。正义虽然迟到,但终究会到来。今年6月的再审,让“疑罪从无”原则最终在本案贯彻落实。
  “疑罪从无”,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最高检、最高法多次强调杜绝“留有余地”的判决,严格按“疑罪从无”判案。但是,纠正之前因为“疑罪从轻”积累的大量存量问题,严格按“疑罪从无”解决存量问题,依然是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考验。
  最近几年,司法机关加快了平反冤假错案的进程,更多“李锦莲”沉冤昭雪。从海南陈满案、福建许金龙案,到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一系列陈年冤案得以纠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疑罪从无”原则推动司法进步,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的勇气和决心,看到了依法治国的魄力和担当。(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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