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首例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18-05-31 17:43:21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农村版

  本报讯5月16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对该县刘店乡宋关庙村村民杨永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永远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这是虞城县纪委监察委首例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杨永远利用协助刘店乡政府为豫东粮食物流园项目征地的职务便利,伙同姚占良、杨允全等五人(均已判刑),以工程转包费、协调费名义,先后索取建筑商胡某40万元、虞城县某公司经理何某某9万元。案发后,杨永远一直潜逃在外。
  5月4日,杨永远主动投案。虞城县纪委监察委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纪检监察室、案件管理室、审理室等部门联席会议,要求各部门协同高效做好衔接工作,迅速组织人员对该案进行核查,对杨永远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通过谈话、讯问、查询、调取等多项调查措施,全面收集固定杨永远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适用程序严格把关。当日下午,经县纪委监察委集体研究,认为杨永远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杨永远不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在该案调查处置过程中,县纪委监察委、检察院、法院加强协调配合,无缝衔接,坚持快查、快捕、快诉、快判,充分彰显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虞城县纪委监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刘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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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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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