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 一份检察建议推动地方“立规”
发布时间:2018-05-10 17:13:54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农村版
□本报记者仵树大通讯员闫晴
漯河市召陵区有这么一块50余亩的耕地,被告人李某在上面挖土卖土,取土深达3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经鉴定认为:涉案耕地遭到严重毁坏。但通过检察人员走访和实地查看,这块地里的庄稼依然在正常生长。
两年多来,经过漯河市两级人民法院的两次判决,最终认定李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然而,全程参与此案的漯河市检察院发现,直到现在也没有相关鉴定耕地毁坏的办法,只有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堵塞法律漏洞,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对此,漯河市检察院高度重视,依法向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几经波折的案情,在漯河市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下,最终推动地方政府为毁坏耕地行为“立规”……
一份专业鉴定,一个群众认知,孰是孰非?
2015年7月18日,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不服判决,以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为由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作出同样的判决后,被告人李某再次提出上诉。二审检察员王明辉接到案件后,认真阅卷,针对李某上诉理由,决定邀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人员出席法庭说明鉴定理由。
2015年7月25日,鉴定人员出席庭审时指出:根据国土资源部《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鉴定规定》,在耕地上取土30厘米即造成耕地严重毁坏,本案被告人在耕地上取土深达3米,符合“严重毁坏”范围。
由于该鉴定依据的《鉴定规定》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正式颁布实施,2016年11月24日,二审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依据不合法,以涉案土地仍然可以耕种为由,应改判李某无罪。
河南作为农业大省,此类犯罪多发,如果李某被改判无罪,那么以后漯河乃至全省此类犯罪将更加难以打击。面对这种情况,漯河市检察院公诉处立即向河南省检察院汇报,争取支持。2017年4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另行组织专家对原鉴定意见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文证审查意见。鉴定人员经过复核,认为涉案耕地确实遭到严重毁坏,肯定了原鉴定意见。
与此同时,王明辉等检察人员邀请漯河市农业部门三位土壤、种植方面的专家实地查看,出具专家意见。意见一致认为:在耕地上取土3米的行为必然导致耕作层的破坏,从而造成耕地的严重毁坏。专家指出:“耕地严重毁坏是指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科学意义上的耕地毁坏和群众理解的不能耕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些补充证据提交到法院后,得到认可。至此,该案有效破解了专业鉴定和群众认知的矛盾,案情逐渐清晰起来。
一种责任态度,一个检察建议,引发地方“立规”
此案被告人李某两次提起上诉,漯河市检察院党组也高度重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滕光糴多次依法列席漯河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在充分阐明李某罪名成立的基础上,根据该案的危害后果和李某在案件中处于协同犯罪的情节,建议对李某免于刑事处罚。法院审委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
2017年12月30日,漯河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李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于刑事处罚。李某也表示认罪服法。
案件判决后,办案人员并没有就此满足,而是有了新的想法。刑法将毁坏耕地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直到现在,依然没有相关鉴定办法,只有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堵塞法律漏洞,才能更加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对此,经过与河南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充分沟通,漯河市检察院依法向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尽快成立耕地破坏的鉴定机构,制定耕地破坏的鉴定办法。日前,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检察建议,出台了《漯河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办法法(试行)》,并以漯河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印发实施,使得以后办理此类犯罪案件有法可依。
此案生效之后,滞留在诉讼环节的其他3起同类案件也得到了妥善处理,挖土卖土毁坏耕地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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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