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规定:小区绿地面积和位置 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示

发布时间:2021-03-10 14:57:50 来源:顶端新闻·大河报

  近日,郑州市园林局对外公布了新修改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做出了多项修改。
  其中,原条例中规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修改后变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删掉了施工两个字。
  删去原条例中的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因影响电力、通讯线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养护原因需修剪行道树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修改为“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绿化专业养护人员进行修剪”。
  新条例规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业务的,由市或者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新条例中的不少规定,都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比如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不得遮挡城市园林绿化景观。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对下列未列入古树名木的大树实行重点保护,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法桐胸径四十厘米以上或者树龄五十年以上的;
  (二)泡桐、梧桐、杨树,胸径六十厘米以上的;
  (三)常绿树种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
  (四)其他树种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王悦生 通讯员 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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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