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12年未过户提出异议为时已晚

发布时间:2018-08-03 10:16:38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本报记者周青莎
  8月2日9时50分,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随着该院党组书记、院长于东辉一声令下,郑州两级法院集中腾房行动开始,1400余名执行干警登车出动,奔赴各执行现场。
  记者跟随郑州市中院执行2组来到南阳路某小区,在这里要执行一套150多平方米的复式房屋。该案中,某建筑公司是申请执行人,河南三星置业有限公司是被执行人,居住在这里的李女士是案外人。
  执行干警向李女士出示了证件,并告诉她,当天必须腾空搬离。
  “我花8万多元买的,住了12年,让我搬到哪儿去?”李女士情绪激动地说。“从4月份张贴迁出公告到现在,法院已经是第三次告知你腾房了。你提出的执行异议诉讼被法院驳回,判决也已经生效。”该案执行法官司晓营边说边拿出相关法律文书。
  “是开发商不办理过户,我们不搬。”李女士的儿子也站出来说道。法官继续向他们耐心解释:“在这套房屋被查封之前,你和开发商没有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利,与现在要执行的案件没有关系。”
  无论法官怎么劝说,李女士母子坚决不腾房,于是执行干警依法对两人采取强制措施。在警车上,执行长杜虎继续做思想工作,反复讲解相关法律,并站在李女士的角度帮助她分析利益得失。
  “强制措施不是目的,能争取和解的法院都会尽力做工作,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征得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理解,定纷止争。”司晓营说。
  下午2时,在法官、律师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李女士终于签订了执行和解书,李女士需代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付70万元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为什么交了钱,住了12年的房子却不是自己的?面对记者采访,法官这样解释:“李女士有权利提出执行异议,但是否得到法院支持,这要看具体的案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本案中,李女士未签订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支付房款不到全款的30%,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的情形,因此,她的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买房者一定要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如果发现开发商迟迟不履行合同,一定不要大意,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止损。
  腾房行动当日,50余名人大代表、律师代表及媒体记者受邀见证。当天,郑州两级法院共计腾空涉案房屋185套,案值2.37亿元。下一步,这些房屋将依法进入司法拍卖或者交付程序,尽快实现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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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