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产局:多举措优化供热行业营商环境建设
发布时间:2017-08-17 16:54:43 来源:新华网
今年以来,沈阳市房产局以市民满意为最终目标,多举措优化供热行业营商环境建设,取得良好成绩。
新华网沈阳8月16日电 规范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加强新建建筑园区内供热工程验收管理、规范供热行业服务用户和涉企服务规范、进一步加强区域供热规划……
在沈阳市政府新闻办1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沈阳市房产局副巡视员王晓东表示,今年以来,沈阳市房产局以市民满意为最终目标,多举措优化供热行业营商环境建设,取得良好成绩。
规范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
“收取供热工程费是城市供热设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条件,在当前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形势下,规范供热工程费收取工作仍十分必要。”王晓东说。
针对沈阳市实际情况,近日,沈阳市房产局联合市发改委印发《关于规范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按照文件规定,对沈阳市供热工程费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即新建建设项目供热工程费80元/平方米,对供热热源稀缺的区域可上浮10%,供热工程费由联网供热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该文件还对实施适用范围、资金使用范围、供热联网事项等做出了规定。
部分有条件区域供热联网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王晓东表示,为深化供热区域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区域供热规划,在有条件的区域供热联网方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强化供热市场监管,沈阳市房产局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供热规划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各区要在落实区域供热规划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可选择部分区域作为供热市场竞争区域,先行试点,待条件具备后全面推开。位于供热市场竞争供热区域内、周边5公里范围内具有2座以上热源(热网)的联网项目,可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联网热源。另外,对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加强供热验收管理 规范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今年上半年,市建委、市房产局联合下发《市建委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园区内供水供热供气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园区内的供水、供热、供气工程按文件通知要求组织验收。文件中要求新建建筑园区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配套供热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单位工程验收形式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和接收单位共同参与,进行验收。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同时,为了落实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努力打造营商环境,切实进一步规范供热服务行为。沈阳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和调整了供热行业服务用户规范和供热行业涉企服务规定。
“其中,《沈阳市供热行业服务用户规范》是针对普通用户,除总则一般规定外,在运行、维修、收费、投诉处理四个方面制定了相应22条服务规定。而《沈阳市供热行业涉企服务规范》主要是针对供热企业在联网事项方面,做出的一般程序化的规定。” 王晓东称,“这从营商环境建设角度看,对属于非政府审批供热企业自主事项有着指导意义。”
在沈阳市政府新闻办1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沈阳市房产局副巡视员王晓东表示,今年以来,沈阳市房产局以市民满意为最终目标,多举措优化供热行业营商环境建设,取得良好成绩。
规范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
“收取供热工程费是城市供热设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条件,在当前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形势下,规范供热工程费收取工作仍十分必要。”王晓东说。
针对沈阳市实际情况,近日,沈阳市房产局联合市发改委印发《关于规范新建建筑项目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按照文件规定,对沈阳市供热工程费实行政府最高限价管理,即新建建设项目供热工程费80元/平方米,对供热热源稀缺的区域可上浮10%,供热工程费由联网供热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该文件还对实施适用范围、资金使用范围、供热联网事项等做出了规定。
部分有条件区域供热联网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王晓东表示,为深化供热区域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区域供热规划,在有条件的区域供热联网方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强化供热市场监管,沈阳市房产局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供热规划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各区要在落实区域供热规划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可选择部分区域作为供热市场竞争区域,先行试点,待条件具备后全面推开。位于供热市场竞争供热区域内、周边5公里范围内具有2座以上热源(热网)的联网项目,可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联网热源。另外,对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加强供热验收管理 规范供热行业服务规范
今年上半年,市建委、市房产局联合下发《市建委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新建建筑园区内供水供热供气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园区内的供水、供热、供气工程按文件通知要求组织验收。文件中要求新建建筑园区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配套供热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单位工程验收形式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和接收单位共同参与,进行验收。通知中明确规定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同时,为了落实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努力打造营商环境,切实进一步规范供热服务行为。沈阳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完善和调整了供热行业服务用户规范和供热行业涉企服务规定。
“其中,《沈阳市供热行业服务用户规范》是针对普通用户,除总则一般规定外,在运行、维修、收费、投诉处理四个方面制定了相应22条服务规定。而《沈阳市供热行业涉企服务规范》主要是针对供热企业在联网事项方面,做出的一般程序化的规定。” 王晓东称,“这从营商环境建设角度看,对属于非政府审批供热企业自主事项有着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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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宗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