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当日发生事故 调解解决赔偿
发布时间:2018-04-11 11:33:05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本报记者 袁婉珺
2017年4月19日下午,王某驾驶新购入的奔驰商务车,行驶至延庆区妫川路新宝庄路口处,将骑自行车的刘某撞倒,致使刘某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交通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王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事发后刘某被送往延庆区医院,经诊断,刘某伤情为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出血,右颞骨骨折,左髋臼骨折,头皮挫伤,左眉弯软组织裂伤,双眼结膜炎,神经性耳鸣,共住院治疗29天。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为智力受损,十级伤残。治疗期间王某垫付了3万余元医疗费,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与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
经查,王某于2017年4月19日购车当天,为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17年4月20日0时至2018年4月19日24时。王某驾驶涉案车辆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对于刘某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6万元,由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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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