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把“承诺”统统写进合同里

发布时间:2019-05-17 15:38:27 来源:南阳日报

  春意阑珊 南阳日报记者 魏家平 摄
  终于拿到新房钥匙了!这本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但是我们却常常会听到拿到新房钥匙的业主们发出这样的抱怨:“当初我买房的时候,置业顾问不是这样说的,怎么现在变了啊?”“以前规划说的是花园啊,现在怎么变成停车位了?”“拿到手的房子怎么和样板房差那么多啊?”……由于看房时的“耳闻”甚至“眼见”与最后拿到手的“现实”房子相距甚远,从而引起的购买纠纷不在少数。
  有关律师提醒购房者,不要轻易相信售楼广告或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而是要求开发商将其许诺的内容作为合同条款全部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溢美之词”不可信
  “我们这里拥有最核心的位置,尊贵的地段”“等到××路一通车,我们小区到市中心就只要5分钟车程,非常方便”“以后,这里周围都是大商场、大超市、商贸中心”……在对楼盘的宣传中,开发商多使用溢美之词。
  开发商对楼盘的规划环境、价位等极力进行宣传,而直接面对购房客户的置业顾问更是利用楼宇沙盘模型,让购房者觉得买到了“便宜”:绝佳的地段、优美的环境、低廉的价位,还能享受到开发商无微不至的人文关怀……一切都显得很美好。实际上,当购房者拿到钥匙踏进自己的房屋,往往发现开发商描述的各种美好景象与现实相距甚远。于是,纠纷产生了,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少业主只好诉至法院。
  “事实上,这些纠纷都是可以避免的。”律师提醒,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其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或要求作为合同附件,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此约束开发商实现“溢美之词”的内容。
  售楼广告无“效力”
  开发商一般会在商品房的售楼广告中作许多诱人的许诺。那么,这些广告具有多少效力呢?
  律师表示,法律理论一般认为,广告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将广告的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开发商发布的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如果购房者因开发商广告的误导利益受到损害,理论上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但通过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来维权,不是大家乐见的事情。”律师表示,对于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购房者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别对样板房“浮想联翩”
  很多开发商还设置了样板房,专供购房者看现房。一般来讲,经过精装修的样板房一般都布局讲究、精致美观,容易令购房者浮想联翩,仿佛已置身于自己将来的房子中,很多购房者往往就放松了很多应该注意的购房问题,譬如房屋质量、户型细节等。等到购房入住后,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和样板房有不小差距。
  律师告诉记者,虽然根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但很明显,购房者是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要证明样板房的存在及内部结构、设备、装修标准等情况。
  因此,律师建议,购房者在参观样板房时,要保持头脑清醒,如开发商承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一致,则要把样板房情况在合同中确定。“考虑到样板房可能拆除或结构内容等发生变化,购房者还可以将样板房情况以拍照、录像等证据形式固定。”(南阳日报记者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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