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户外广告条例拟升级:最高罚10万 责任人或将受行政处

发布时间:2017-07-29 11:32:18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记者阎乃川 高利国 谢岚 席茜)7月24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听取关于《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说明。《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曾进行修正)施行以来,对规范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快速发展,该条例中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发展需要。郑州户外广告管理遇到了新问题,如管理主体不明,设置规划不统一等,此外还需将招牌设置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注:为了方便对比,编者将《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称之为“老条例”,将提请审查批准的《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称之为“新条例”)。

  编者检索整理发现,相对于“老条例”,“新条例”在涉及范围方面进行了拓宽,在城市区域上进行了扩容,管理主体更加明确,各管理部门职责更精细化,对“举牌游走等形式发布广告”进行限制,增加了“户外广告有效期”等条款,同时对公益广告的发布也进行了规范……最重要的是对处罚进行升级,除了对处罚金额进行加大外,还强调“责任人员或将受到行政处分”。

  接下来跟编者一起来看看“新条例”与“老条例”相比,有哪些重要改变?

   郑州户外广告条例拟升级:最高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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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涉及范围更广、区域更大

  “老条例”对“户外广告”的定义是:“在城市道路、公路上,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以及交通工具外部,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

  “新条例”对“户外广告”的定义是:“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中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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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例”拓宽了“户外广告”的范围,把“工地围挡、电子显示屏、指示牌”列入管理范围,尤其是把“招贴栏”也列入,如小区门口的展板等。

  “老条例”对城市涉及区域的规定是:“市区建成区、上街区建成区;郑州市矿区、郑州新郑机场;国道、省道郑州市区段;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新条例”对城市涉及区域的规定是:“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另在“第七章·附则”里加了一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条例”。

  “新条例”对城市涉及区域进行扩大且明确,涉及范围扩展到了郑州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为何要明确这几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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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郑州城市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13年3月8日,全国首个国家级航空港经济实验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设立。2012年,郑东新区对中牟县万三公路以西区域实施了代管,郑东新区“扩容”。2016年3月3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新设3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河南郑洛新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就是其中之一,以郑州高新区等为代表的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将成为河南新的创新源,新的活力源,新的增长源。在新区建设上,郑州形成了西有高新区,东有郑东新区、经开区,南有郑州航空港区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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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管理主体更加明确 各管理部门职责更加细化

  “新条例”在对各管理部门职责方面进行了明确、细化,另外增加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名单里,“新条例”增加了“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园林”“通信”等部门和单位。

   3、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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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例”对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也扩大了不少,如增加了“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在交通设施方面,提到了“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人行天桥护栏等设施”等现象。

  新增的条款有:“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绿地、游园、河道、湖泊、湿地的”。

  4、增加对“举牌游走等形式发布广告”的限制

  “新条例”中增加了对“举牌游走等形式发布广告”的限制和规范,“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5、增加“户外广告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新条例”增加了临时性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其他户外广告的有效期。“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6、加大对公益广告管理力度:不得以公益广告内容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

  在“新条例”第四章“发布与维护”章节,对“公益广告”发布进一步进行规范,如“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广告内容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该章节还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容貌”进行了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设施破损、倾斜的;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的;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城市容貌的”。

  7、条例2.0:处罚随之升级

  在行政许可方面

  “老条例”: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的,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安全检测”方面

  “新条例”增加了对“安全检测”不到位方面的处罚条款,条例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发布广告的区域发布广告

  “老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恢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组织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每处(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禁止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责任人员或将受到行政处分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未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户外广告从出现到现在,一直在历史的舞台上延续辉煌并经久不衰,无不传播着城市的优势和承载着城市的文化内涵。户外广告和招牌是城市经济发展的象征,也是城市的一道靓丽风景线,在市容市貌管理中居于重要位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已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根据日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于7月28日对本条例进行表决。《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对郑州户外广告的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其涉及范围之广、处罚力度之大,有目共睹。在《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监管规范下,户外广告将更加规范。郑州的城市特色将更加凸显,城市文明形象将更加鲜明,对外影响力也将持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