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通过 物业公司失信将“寸步难行”

发布时间:2017-10-01 08:59:21 来源:大河网

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记者会现场

  大河网讯(记者 阎乃川 高利国 谢岚 席茜)9月29日下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十余次修改、八易其稿、三次审议,充分表明物业管理条例的重要性,也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史上一次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生动实践。

  新修订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大会闭幕后,召开了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记者会,大河网记者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为话题进行提问。

  【条例热点解读】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承先说,条例共9章95条,重点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业主大会成立难、业主委员会工作难问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问题;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示问题;电梯安全管理问题等。

  记者会上,省人大法制委、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回应了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

  1、业主大会决定的“大事”代表了业主的核心利益

  大河网记者:“新条例用了很大篇幅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了具体规定。请问,作出这些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业主大会对小区的管理将带来哪些改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新民给出回应,他说:业主大会对一个物业小区来说非常重要,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过去由于业主大会成立的少,一些小区的业主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物业管理中矛盾纠纷也比较多,甚至出现业主和物业对立的局面。本次修改条例,把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依照《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参考兄弟省份的相关做法,用了大量的篇幅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较为完善的规定。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维护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实现业主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业主大会有“制定和修订业主公约”“选举、罢免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确定物业收费方案”“决定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分配”等职责。这些“大事”都由业主大会决定,这些决定均代表了业主的根本利益。随着条例的实施,随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这些职责的履行,必将对小区规范化管理起到重要指导作用,对建立物业管理区域良好秩序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2、动用维修资金 6种情形可走“绿色通道”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众所周知。在遇到电梯坏、屋面外墙渗漏等紧急情况下,能否开启“绿色通道”?

  对此,省住建厅副厅长张达称:专项维修资金相当于房屋的“养老金”,随着房龄的增加,房子不可避免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遇到紧急情况,想动用维修资金,往往会遇到使用难的问题。

  本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了这种情况,为6种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开启“绿色通道”。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下列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屋面、外墙渗漏的;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的;其他紧急情况。出现这些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费用应向业主公示。

  3、建立黑名单制度 让失信物业寸步难行

  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如何处理,本条例也有涉及。

  新条例对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要制定全省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开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对失信的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具体怎么做?张达说,通过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制定统一的信用标准,来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体系的信息发布平台,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形成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机制。

  4、不缴纳物业费将会被起诉

  个别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现象时有发生,进而引发其他业主也不交纳物业费,同时影响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如何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

  对此,王新民介绍,新修订的条例首先在业主义务板块规定了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其次,对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取消其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资格;第三,对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上门催交,可在小区公告栏公示,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主管部门对投诉处理不及时将被处分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满意,怎么办?

  张达说,新修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城市管理、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业主可向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来投诉举报。

  相关单位在接到举报后,必须要调查核实跟踪处理。张达说,接到举报投诉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若不及时处理,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于三审稿,新修订条例有哪些重要改动?

  据悉,28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条例三审稿进行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表决稿吸收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地兼顾了物业管理各方的利益。大河网记者发现,表决稿与三审稿相比,改动的地方不少,如对大家关注的调整物业费、物业管理原则、维修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1、明确“暂无业主大会小区”的物业费调整细节

  在物业费调整方面,新修订条例这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对三审稿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增加‘没有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该如何操作’的程序”,省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这一意见,故作出如上修改。

  2、明确专业经营单位的维修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在第七十一条增加了“电缆、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更新”的内容。

  3、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的处罚更具操作性

  在电梯安全管理方面,三审稿提出:“被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发生乘客滞留电梯轿厢,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半小时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关少锋说,以时间为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故将条款更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措施,致使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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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