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为郑洛新自创区立法:先试先行出现失误或可免责

发布时间:2019-11-26 10:09:31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2016年4月5日,国务院批准郑州、洛阳、新乡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至今已3年多。11月25日,《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郑洛新自创区先试先行的改革经验,或将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结合我省建设特点,多项条款首次提出
  河南省科技厅厅长马刚介绍,条例草案共12章66条,从管理体制、规划建设、创新激励、开放合作、人才建设、金融支持、服务保障、法治环境、辐射带动等方面对自创区建设和管理作出规定。其中,创新性条款14条22款,占比21.2%,借鉴及现有政策总结提升条45条69款,占比68.2%。
  据介绍,与已出台的5个自创区条例和现有政策措施及管理规定相比,条例草案作出了创新性规定,一些条款属原创性首次提出。
  “一顶帽子大家戴”,辐射区也可享受自创区政策
  马刚介绍,在条例适用范围方面,区别于其它自创区,根据我省建设特点,专设“辐射带动”一章,实现“一顶帽子大家戴”的建设发展思路。
  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可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在全省范围内遴选创新资源集聚、创新能力强、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辐射区、辐射点。
  辐射区、辐射点享受自创区的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纳入自创区统计和考核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明确高新区管委会责任,解决法律主体地位不清问题
  在自创区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草案确立了郑洛新三高新区管委会作为自创区管理机关的性质。规定其“行使省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创区创新发展需要向自创区下放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自创区享有“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和人事管理优化调整自主权”,并明确“自创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赋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解决当前自创区存在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清、管理体制机制不活等问题。
  充分赋权授权,自创区对土地利用实施统一管理
  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草案通过充分赋权授权,明确自创区“经依法委托对管理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实施统一管理”,鼓励开展“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实行用地弹性出让”,以提高土地利用效能。
  支持建立“容错机制”,为改革出现失误可从轻处理
  改革要“试水”,出错在所难免。为了鼓励创新,条例草案创新建立“容错机制”,明确规定“支持自创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自创区创新引领型企业占全省50%以上
  自创区建设3年多来,取得了哪些成效?
  马刚介绍,截至目前,自创区集聚创新引领型企业、人才、平台、机构总数均占全省50%以上;R&D经费占比达1.85%,高于全省0.54个百分点,比建设前提高0.25个百分点;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10.7件,是全省平均水平2.8倍;比建设前翻了一番;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51.9%,高于全省11.9个百分点,比建设前提高8个百分点。自创区在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对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R&D经费是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规上工业则是规模以上工业的简称。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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