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供水《办法》6月1日起施行 未通知就停水可罚款超万元

发布时间:2020-04-13 09:40:59 来源:猛犸新闻

  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4月12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经过修订后的《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从规划与建设、水质管理、供水服务、设施管理与维护、二次供水管理等多个方面,对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新建住宅应一户一表 已建住宅逐步改造
  《办法》明确,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未实现一户一表的已建居民住宅应按规定逐步进行改造。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水表在安装前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经检定不合格的供水企业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企业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定费和相关费用,并根据检定结果结算水费;水表误差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定费和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在水源水质方面,《办法》要求,南水北调受水地应当统筹配置当地水资源,优先使用南水北调水源,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对于新建、改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停水应提前24小时告知 擅自停水或者未通知罚款万元
  夏季将至,对于居民来说,停水会带来很多不便,也是难以绕开的问题。对此,《办法》明确,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企业应当在组织实施抢修的同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超过12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企业应当启动供水应急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提出:供水企业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1997年1月5日首次公布,后经过三次修改,现版本于202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共8章51条,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宋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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