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明年开始执行 上调工伤事故多发用人单位费率

发布时间:2019-11-20 15:34:44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农村版

   11月19日,省人社厅对外公布《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办法》执行,《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据悉,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主要是为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从而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省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参保单位在人社部确定的八类基准费率基础上,可进行浮动。参保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参保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按照项目参保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低于项目总造价的1‰。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在1‰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河南日报农村版记者 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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