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发布时间:2019-04-03 10:07:09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曹萍)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很多人看到这个消息后,误以为生育保险取消了、“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了。对此,有关部门解释,生育保险并没有取消,只是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合并实施后职工的待遇也不会受到影响。
  《意见》明确指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国家医保局对此进行了解释:首先强调了‘保留险种’,只是从提升公共治理效能、减轻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提升基金共济能力、规范运行的角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管理层面上的合并实施,并没有取消。
  那么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会有变化吗?《意见》明确提到了两“确保”,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也就是说原有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4月2日,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指出。
  根据有关法规,生育保险的待遇支出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是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据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意见》要求各地在2019年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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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哲)